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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某某五金商店与某某、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1717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隍庙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黄京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2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