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06民初1717号之二
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城隍庙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京师(保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8月22日出生,住江苏省金坛市。
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三环西路**院**楼******
法定代表人:黄京川,该公司经理。
被告: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无瑕街津塘公路**桥>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与被告***、北京**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冶天工集团天津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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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220元,合计1245元,由原告保定市**五金商店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