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吉01民初1709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审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有合理依据减、缓、免申请。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肖 瑶 审判员 王 博 审判员 王忠旭
书记员 尤文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