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长春市隆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吉0184民初603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隆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和被告东北易华录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长春市隆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隆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长春市隆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42元,由长春市隆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负担1321元,其余1321元由本院退还长春市隆发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审判员  潘正龙
书记员  孙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