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民申185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59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岱产业集聚区文治路东、鼎盛街北D区D2栋6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李娴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中万,河南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物业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1民终16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本案一审、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没有支持***的加班费是错误的。2013年3月23日,***入职圆方物业公司,圆方物业公司实行全年无休假规章制度,没有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不发加班工资,不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不给***缴纳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圆方物业公司应该支付双休日加班工资、节假日工资、经济补偿金。2019年12月22日,双方还存在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期满,***于2020年8月11日申请仲裁,圆方物业公司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法院应该同案同判。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
圆方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经过原审法院审理,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证据确凿。***的申请不符合再审事项,请求驳回***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于2013年3月进入圆方物业公司,并被该公司派遣至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河医院区××号楼从事保安工作。***自1994年开始缴纳养老保险,2019年12月22日,***在郑州皮鞋总厂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开始领取退休金。2020年8月10日,***离职圆方物业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2019年12月22日在郑州皮鞋总厂办理退休手续之后开始领取退休金,因此,***的劳动关系终止时间为2019年12月22日。2020年8月,***提起劳动仲裁,并未超过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的一年时间,故原审认为***部分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不当。***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指令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朱正宏
审 判 员 刘中华
审 判 员 任方方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李成学
书 记 员 张晓静
书 记 员 仵洪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