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只、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豫05民终232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只,女,1956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贠芳芳,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凌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岱产业聚集区文治路东、鼎盛街北D区D2栋6层8号。
法定代表人:李娴莉,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希群,男,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淮吉,河南兴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只因与被上诉人河南圆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圆方物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22)豫0502民初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只上诉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从2021年4月2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审法院错将上诉人依法享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等同于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从而认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系劳务关系,适用法律错误。一、根据最高院(【2015】民一他字第六号)的回复,结合《劳动合同法》第44条,判断劳动者是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不是以其是否达到退休年龄为标准,而应当以其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为标准。二、**只享受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与上迹法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并不一致,以**只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为由,认定其与被上诉人之间为劳务关系,是错误理解和适用法律条款下进行的错误认定。1、基本养老保险内涵不同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二者在参保范围、基金筹集、领取条件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2、从《社会保险法》第16条来看,基本养老保险显然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由二者结合而成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有所不同,否则就没有进行转入的必要。综上,虽然**只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其并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仍然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只到被上诉人承包的安阳市人民医院(新院)项目上从事保洁工作,受被上诉人管理,被上诉人为**只按月发放工资,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为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案件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被上诉人圆方物业公司辩称,1、上诉人**只已经达到退休年龄而且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其同时满足法律规定的条件,所以**只已经不再具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身份,而应确定为劳务关系。2、上诉人所称的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有所不同,不符合客观事实,这三个保险都具有相同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因如此才会有上诉人所称的相互转入和转出,否则完全没有必要将二者统一,类似于上诉人的情况其可同时享受两份社会保险,所以无论上诉人享受的是何种类型的养老保险其都已符合法律规定的达到退休年龄并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其不再是劳动者主体。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诉讼费不应由我公司承担。
**只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确认原告与被告从2021年4月2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1、**只于2021年12月31日向安阳市文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请求裁决其与被申请人圆方物业公司自2021年4月21日至今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委于同日作出安文劳人仲案字〔2021〕362号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决定不予受理。**只遂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2、原告**只于1956年9月8日出生。原告于2021年4月21日到被告圆方物业公司承包的安阳市人民医院(新院)项目从事保洁工作。2021年9月11日,原告在安阳市人民医院(新院)北门发生交通事故。原告于2016年10月份开始享受河南省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本案中,原告**只到被告圆方物业公司承包的安阳市人民医院(新院)项目从事保洁工作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劳务关系,原告请求确认与被告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只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只负担。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也属于社会保险法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上诉人**只到被上诉人圆方物业公司承包的安阳市人民医院(新院)项目从事保洁工作之前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开始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上诉人已不符合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主体资格身份,一审认定双方之间系劳务关系于法有据。上诉人请求确认与被上诉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只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苗 飞
审 判 员  杨 晓
审 判 员  常 青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刘俊华
书 记 员  高静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