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恩施众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恩施众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利川市星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93号
申请人湖北恩施众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利川市星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利川市毛坝星斗大道185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于2014年10月22日立案执行湖北恩施众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利川市星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法院生效裁判,被执行人利川市星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湖北恩施众力农业有限责任公司案款114583.0元,承担执行费1618.7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114583.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利川市星斗茶业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利川执字第004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