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29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许营镇许营村东外环路许营小学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522284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3日作出的(2019)鲁1502民初7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于2019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形式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互联网银行、车辆等进行了网络司法查询及传统查控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案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本院被执行人应承担债务72,352.22元,已执行0元,尚欠债权为72,352.22元。本院已和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的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孙锐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