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

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02执2919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许营镇许营村东外环路许营小学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522284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67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被执行人:***,男,1980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72,352.22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