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403民初8828号
原告:***,男,1968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占民,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许营镇许营村东外环路许营小学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005552228464。
法定代表人:李玉友,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捷燃气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占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捷燃气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140000元;2、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8月18日原告在被告***分包的被告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承包的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燃气炊事、取暖气源及配套服务项目工地坠落受伤,原告受伤后前往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事故发生后,原告与二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被告***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被告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没有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提交书面答辩状。
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和举证质证情况,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金捷燃气公司承包了山东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2019年冬季清洁取暖燃气炊事、取暖气源及配套服务项目工程后,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被告***,***雇佣了原告***在此施工。2020年8月18日***在施工过程中不慎从工地上坠落,导致原告身体受到伤害,入住商丘市第一人民医院治疗,经医生诊断原告的伤情腰椎骨折及电击伤,共计住院9天,花费医疗费18420.17元。2021年5月24日经商丘木兰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对原告的损伤程度进行鉴定,作出豫商丘木兰司鉴所【2021】临鉴字第22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原告***外伤致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后,构成十级伤残;2、参照我省区域目前医疗收费标准,二次手术及医药费约需7000元;3、原告因此次损伤需护理90天。
另查明,原告支出鉴定费1900元,2020年河南省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平均工资46858元/年,农、林、牧、渔业平均工资47272元/年;2020年河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4750.3元/年。
本院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作为被告***的雇员,在雇佣活动中身体受到伤害,被告***作为雇主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金捷燃气公司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又分包给没有资质的***个人施工,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工作过程中,未能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本院酌定该事故原告应自负30%的责任,被告***应负40%的责任,被告金捷燃气公司应负30%的责任。
原告***的具体损失经审核如下:医疗费18420.17元,后续治疗费7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50元(50元/天×9天)、营养费180元(20元/天×9天)、误工费23312元【47272元/天÷365天×180天】、护理费11554.03元【46858元/天÷365天×90天】、伤残赔偿金69500.6元(34750.3元/年×20年×10%)、鉴定费1900元、交通费酌定500元。合计为:132816.8元。精神抚慰金酌定5000元。由于被告***已经垫付医疗费6000元,则被告***应实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为47126.72元,被告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实际应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为39845.04元,其余的损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7126.72元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
二、被告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9845.04元及精神损失费250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当事人如不能按照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负担620元;被告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负担465元;原告***负担4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常帅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