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523执792号
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外环路许营小学南。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原住聊城市茌平区,现下落不明。
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523民初24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44953.62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也未按期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对***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了失信人员名单。
二、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证券、车辆、不动产、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的可供执行财产。
三、通过司法网络查控系统查明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为聊城市茌平区,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提供的被执行人***的居住地址不准确,通过向***支部书记兼主任***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
四、通过向聊城市茌平区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
五、通过向聊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茌平区管理部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住房公积金。
六、本院约谈了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通报本案执行情况,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可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如无法提供财产线索,将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聊城金捷燃气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暂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已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未执行到位金额44953.62元。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