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安徽呆萝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22民初3890号
申请人: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2666号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研发楼3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008335。
法定代表人:孔磊,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安徽呆萝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撮镇镇新华路与东华大道交叉口宇培物流园W2-W3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MX9GW9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安徽呆萝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呆萝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557.45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保函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安徽呆萝卜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8557.45元或保全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韦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