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3641号
原告:寿县保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安徽寿县保义镇街道和谐大道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40422003234574W。
法定代表人:代进珍,该镇党委副书记、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习友路**中科院合肥技术创新工程院研发楼306-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348700833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寿县保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农仁街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19年9月24日,原告寿县保义镇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寿县保义镇人民政府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寿县保义镇人民政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由原告寿县保义镇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