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4执687号
申请执行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
法定代表人:范玲,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祁东县新三湘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祁东县。
被执行人:高汉年,男。
被执行人:***,女。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吉与被执行人祁东县新三湘农资有限公司、高汉年、***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于2021年9月26日达成和解协议。因双方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4执687号案件的执行。
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肖剑星
审 判 员 杨秋桂
审 判 员 蒋立新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王霁清
书 记 员 肖凤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