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0602民初8609号
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百灵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东南台子40号。
负责人:***,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政府东山街道办事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9日立案后,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86元,减半收取为1243元,由原告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于克晓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