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02执1780号
申请执行人: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被执行人:**,女,1972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下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清算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文化东路91号7号楼2单元401号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坐落于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406号名士豪庭住宅小区Ⅱ区16号楼1-1703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于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