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民初1166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福源路**。
法定代表人:杨为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立娟,山东三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烟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福山区福山东厅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毛亮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秀伦、于晨辉,山东广宇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烟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作出(2019)鲁0602民初11661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烟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人民币21万元。解除保全申请人山大华天(烟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上述财产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烟台***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其账户内的存款21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陈晓霓
人民陪审员 安 娜
人民陪审员 李红艳
二〇二〇年六月五日
书 记 员 王雅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