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等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民初5134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0年3月3日立案。原告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以原、被告达成和解为由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深圳国泰安教育技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3222.34元,因撤诉结案,减半收取为1611.17元,由原告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郑云杉
书记员  刘晓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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