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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营市支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591民初383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金春,山东清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邹波,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营市支队,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
法定代表人:陆丹红,支队长。
原告***诉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营市支队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10月9日诉来本院,原告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东营市支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81元,减半收取90.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周国防
二〇二〇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孙东平
书记员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