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济南龙媒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591民初466号
原告:济南龙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泺安路38号太平洋小区西区10号楼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5672294929R。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金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惠州路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502313018930R。
法定代表人:邹波。
本院受理原告济南龙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骏博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济南龙媒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3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龙媒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0元,减半收取计380元,由原告济南龙媒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门惠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