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初650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188.3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担保人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为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了人民币405,188.30元的信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188.3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上述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46元,由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何 渊 代理审判员  范静波 人民陪审员  张艳培
书 记 员  周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