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贺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06民初35110号
原告:上海贺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徐薇。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沛全,男。
被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注册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郭守敬路XXX号XXX幢22301-1003座。
法定代表人:吴卫平。
原告上海贺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现原告以被告已付清款项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贺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96.15元(原告上海贺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缴),由原告上海贺幕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林 彬
法官助理  李甜甜
书 记 员  张蓓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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