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

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初650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1003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寻,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5日作出(2017)沪73民初650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188.3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他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05,188.3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546元,由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何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