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知识产权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73民初650号之一
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XXX号XXX幢22301-1003座。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寻,上海普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软集团(上海)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9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3,797元,由原告上海互联网软件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何渊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周颖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