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胜振华沥青砼有限责任公司

武胜振华沥青砼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川1622民初801号
申请人:武胜振华沥青砼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四川省武胜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22314503233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省武胜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担保人:***,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
被申请人:***,男,生于1982年3月4日。
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6007118166988。
法定代表人沈鑫,执行董事。
申请人武胜振华沥青砼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在武胜县交通开发公司的工程款136万元进行保全,并以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武胜振华沥青砼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担保人***提供的担保财产即位于四川省武胜县沿口镇兴隆街的住宅(房产证号武房权××X号,建筑面积144.57㎡)进行查封;
二、对被申请人***、西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武胜县交通开发公司的工程款136万元进行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武胜振华沥青砼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如需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