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691民初756号
原告: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2755315N。
法定代表人:魏晨,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峰,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志军,河北达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鲁岗路****202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0700999425B。
法定代表人:胡彦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彪,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家宁,河北颂和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神东公司)与被告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华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神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峰、赵志军,被告大华公司的诉讼代理人杨洪彪、王家宁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神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大华公司向神东公司支付检测费用63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1月6日,神东公司与大华公司签订了《桩及复合地基检测合同书》,大华公司委托神东公司就其开发的正誉国际金融中心工程灌注桩地基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静荷载试验12点、试桩6点、工程桩6点、低应变检测160点,检测费用总价为63万元,约定检测完毕后神东公司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及发票,大华公司一次性结清检测费用。神东公司依约完成了检测项目并向大华公司出具了检测报告,大华公司已实际使用了神东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拖欠神东公司检测费用。
大华公司辩称,神东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作为先履行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大华公司作为后履行合同一方,应该在神东公司全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扣除相应违约责任,再履行合同义务。
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征得各方当事人的同意,确定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大华公司是否应当支付神东公司检测费用63万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神东公司提交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检测报告,大华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定如下:
神东公司提交的短信聊天记录,大华公司认为无法核实该短信向对方胡的具体身份,故对该证据不认可。经审查认为,大华公司在庭审中认可短信截图的对方电话“133××××6880”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生的电话号码,故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依法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1月6日,大华公司(甲方)与神东公司(乙方)签订了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桩及复合地基检测合同书》),载明“大华公司委托神东公司就其开发的正誉国际金融中心工程灌注桩(总桩数532根)地基进)地基进行检测容为静荷载试验共12点、试桩6点、工程桩6点、低应变检测160点,检测费用总价63万元(含税,含低应变检测费)……工程全部检测结束之日起七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检测报告……检测完毕后乙方出具正式检测报告及正式发票,甲方一次性结清检测费用……”。上述合同尾部大华公司与神东公司均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2016年8月25日,神东公司为大华公司的正誉国际金融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编号BDSD-2015-188(BG)]。后因大华公司一直未支付检测费用,神东公司工作人员与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生进行短信沟通,二人的短信聊天记录载明:2018年11月20日神东公司短信称上述检测费用63万元大华公司没有给付过费用,问事情怎么解决。2019年2月28日神东公司在短信中问大华公司什么时候复工,检测费抵房的流程什么时候能办理。胡彦生答复三月中旬。
本院认为,首先,大华公司与神东公司签订的《河北省建筑工程质量委托检测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本案涉及合同并未明确约定检测报告出具的具体日期,神东公司为大华公司的正誉国际金融中心出具了检测报告是事实。从大华公司的答辩意见及神东公司工作人员与大华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彦生的短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大华公司已实际使用了神东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但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神东公司检测费用63万元。大华公司称神东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应义务,作为先履行合同一方存在违约行为。大华公司应该在神东公司全部履行完毕合同义务后扣除相应违约责任再履行义务”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因此大华公司应向神东公司支付检测费用63万元。
综上所述,神东公司的诉讼请求应得到支持,大华公司应向神东公司支付检测费用63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费63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50元,由保定市大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逾期未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视为放弃上诉权,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收款人: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银行保定西城支行,开户账号:10×××07。当事人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后,请在银行转账凭证原件上注明各方当事人姓名、名称、一审裁判文书案号,并将该银行转账凭证原件递交我院案件承办人员或书记员,由当事人自行复印、保存银行转账凭证复印件。
审判员 谷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