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602民初5130号
原告: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5772755315N,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朝阳北大街152号院内。
法定代表人:魏晨。
被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06865334687,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天骄北路九亿大厦8层。
法定代表人:李宏业。
被告:鄂尔多斯市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602116945911Y,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杭锦南路。
法定代表人:李宣惠。
原告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诉被告鄂尔多斯市磐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鄂尔多斯市磬恒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收案后于2021年10月26日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8764.10元。但原告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保定神东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海涛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曾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