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0103执397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基***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街712号府城花苑A座1**7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新疆鼎泽***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2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石门村佬伯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号天安名门3栋18层180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新疆永基***生活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0103民初17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5038.5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2226.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