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0103执550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5月1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新疆石河子市; 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10号天安名门3栋18层18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乌鲁木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字(2021)第422号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61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拍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142.00元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时间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    杰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