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新0102执570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天山区红旗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天劳人仲裁字第785号仲裁裁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其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049元(其中本金1999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实际付款的时间计算;
三、若上述款额不足,则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新疆中安科消防科技有限公司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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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二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