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

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黑7101民初1号
原告: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创新路1616号。
法定代表人:欧阳立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雷,黑龙江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复华三道街。
法定代表人:石岩,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艳君,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博,黑龙江朗信银龙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西虹路。
负责人:于吉斌,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奇,该公司副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平,黑龙江省佳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哈尔滨铁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大庆分公司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0日立案后,原告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其享有的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黑龙江恒健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高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若含
书 记 员  蔡红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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