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02财保3号
申请人:***,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致昆、谢建军,北京京师(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YFG93P,住所湖北省孝南区车站街道黎明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胡凯迪,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60865.13元(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营业部,账号:×××75;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云梦县支行,账号:9420********)。申请人***以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资金1060865.13元(开户行:湖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感分行营业部,账号:×××75),冻结期限一年;
二、驳回申请人***的的其他保全申请事项。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熊小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梅静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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