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225民初7836号
原告:***,男,1960年1月2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孝南区车站街道黎明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YFG93P。
法定代表人:胡凯迪。
原告***诉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以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将工资3746元全部给付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金亮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慧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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