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彬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482民初463号
原告:***,男,汉族。
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王    征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杨亚婷
书记员池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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