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凯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天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9民终3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车站街道**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900MA48YFG93P。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锡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向天行,男,1969年9月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解,代为签收法律文书等。 原审被告:***,男,1957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审被告:**,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原审被告:***,男,198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孝感市人,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 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向天行及原审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向天行及原审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2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2021)鄂0902民初4806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297元,减半收取6148.50元,由湖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彭 娟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