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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新沂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苏0381民初4097号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新沂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新沂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单位主任。 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沂市某某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本案按江苏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