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

庆元县恒辉建材有限公司、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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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126民初877号
原告:庆元县恒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庆元县屏都街道八都大街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6MA28J5EQ7W。
法定代表人:柳恒飞,任董事长。
被告: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街886号(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A1QC7XD。
法定代表人:董锡洪。
被告:吴学敏,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庆元县。
被告:毛大福,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庆元县恒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吴学敏、毛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庆元县恒辉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庆元县恒辉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庆元县恒辉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882元,减半收取计1441元,由原告庆元县恒辉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范敏娟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夏海涵
书记员吴素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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