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

吴家炳、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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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庆元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1126民初1806号
原告:吴家炳,男,198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爱群,浙江天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街886号(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A1QC7XD。
法定代表人:董锡洪。
被告:吴学敏,男,1993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丽水市庆元县。
被告:毛大福,男,1983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原告吴家炳与被告纳琦绿能工程有限公司、吴学敏、毛大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2021年12月14日,原告吴家炳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吴家炳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3元,减半收取计666.5元,由原告吴家炳负担。
审判员胡顺遂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吴雅雯
书记员胡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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