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1122民初661号
原告:应培强,男,1965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民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潜伟法,男,1974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缙云县。
被告:***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南明山街道南明街886号(丽景民族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7MA2A1QC7XD。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彬,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博翔(缙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缙云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五云街***路***3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122074018211R。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应培强与被告***、潜伟法、***能工程有限公司、缙云县安居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应培强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应培强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应培强撤诉。
案件受理费1114元,减半收取计557元,由原告应培强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代书记员赵旻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