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民辖终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盛鑫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沙子口街道松山后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2MA3L82U36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岛金弘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大信街道大金家村村委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2MA3PA20722。
法定代表人:**宁,执行董事。
上诉人青岛盛鑫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青岛金弘源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2021)鲁0215民初153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青岛盛鑫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一审裁定;2.本案的上诉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双方共签订了六份合同,形成了六个独立的承揽合同法律关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对六份合同诉讼管辖均做出了约定,其中四份合同由即墨区人民法院管辖,两份合同由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即墨区人民法院不享有对本案的全部管辖权;上述六个独立的法律关系所涉及的承揽合同诉讼管辖应当予以拆分,分别由即墨区人民法院和崂山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承揽合同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合同中约定,产生纠纷向合同签署地人民法院起诉,六份合同的签署地分别为即墨区和崂山区,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和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均有管辖权。被上诉人选择向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鉴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