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13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马厂行政村竹园自然村门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97064401M。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日作出(2020)皖0225民初41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800元或冻结、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查封担保人***名下皖B×××××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现***申请,故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2800元的冻结或对其他等值财产的冻结、查封;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皖B×××××东风日产牌小型普通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