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无为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0225民初413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点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无为县无城镇马厂行政村竹园自然村门牌0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5597064401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无为志成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6元,减半收取计1678元,保全费12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