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207民初6010号
原告:***,男,1967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建平,安徽银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海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46867L。
法定代表人:赵长保,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翟羽,安徽真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588元,减半收取计279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汪 庆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阿明
附件:本裁定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