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0203执1473-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明远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40200149493253D。
法定代表人:张高轩,总经理。
被执行人: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河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672646867L。
法定代表人:赵长保,总经理。
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作出(2022)皖0203执1473-1执行裁定,冻结了被执行人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账户,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芜湖市阳光电力维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双根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沈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