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尚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徐州尚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162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
法定代表人:朱焕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洪奎,江苏非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雪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北路。
法定代表人:林才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苏0303民初162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93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财产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9304元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