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尚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与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某某、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03民初1627号
申请人: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中山北路**风尚米兰**。
法定代表人:朱焕平,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经,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兴大道**明阳广场**楼1-602
法定代表人:李雪珊,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温岭市太平街道中华北路iv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法定代表人:林才元,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3年4月10日生,汉族,住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才元,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9304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2009304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徐州鸿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温岭市市政环境工程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009304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财产保全费5000元,申请人***恒环境建设有限公司已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董 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 耿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