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四维幕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

南通四维幕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苏0691民初577号之一 原告:南通四维幕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通港闸经济开发***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淑萍、***(实习),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启东市汇龙镇人民中路638号。 法定代表人:胡彬相。 被告: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开发区星湖大道1692-2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通四维幕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维公司)与被告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欣公司)、江苏星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湖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四维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一立即支付工程款1677942.7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本金1474045.58元,自2017年1月1日起按年息6%计算,暂计20636.6元);2、被告二承担垫付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12月5日,星湖公司与江苏中信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16年更名为江苏中欣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星湖置业世家花园B标段建设项目协议及合同》,星湖公司将世家花园B标段BT建设项目发包给中欣公司承建。2015年3月,两被告通过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世家花园二期B标段铝合金门窗工程”分四段公开招标,招标文件明确:如果招标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如期付款,建设方根据本BT项目主合同相关约定垫付。2015年4月原告中标该工程四标段。后原告根据中标通知于2015年6月11日与中欣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欣公司将世家花园二期四标段84#、85#门窗工程分包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组织施工,于2015年12月31日通过竣工验收。***公司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星湖公司也未承担垫付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至法院,请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维公司与中欣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专用合同条款第20.4条约定,因合同及合同事项发生的争议,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四维公司认为,四维公司与中欣公司约定”如果招标人不能按合同如期付款,建设方根据本BT项目主合同相关约定垫付”,因中欣公司未能付款,四维公司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星湖公司付款。本院认为,该约定系四维公司与中欣公司之间的约定,不能约束合同外的星湖公司,且从中欣公司与星湖公司之间的建设项目协议及合同的内容看,星湖公司未承诺如中欣公司不能按约付款,其愿意垫付欠款。综上,四维公司仅能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向中欣公司主张工程款,由于双方之间存在仲裁条款,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通四维幕墙装饰装潢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一七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