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0729民初462号
原告:***,男,1987年5月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冠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2MA154M267F。住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南湖大路以北、磐石路以南南湖大路综合楼(南湖假日)1#综合楼【幢】1708号房。
法定代表人:**,系该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201827469M。注册地址: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镇北大街成灌东路349号,实际办公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兴隆湖湖畔路南段356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乌梅山风电工程升压站土建工程项目部,地址:全***迳镇分水村。
负责人:**,系该项目部经理。
原告***与被告***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中国水利水电第七工程局有限公司江西乌梅山风电工程升压站土建工程项目部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5月1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当事人申请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703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钟细姣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