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03民初1116号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盛力建材销售处,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滨河)***201号。
经营者:***,女,1957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定陶县。
被告:湖北致瑞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经济开发区17C1地块(东合中心B栋B60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盛力建材销售处与被告湖北致瑞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5日立案。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盛力建材销售处于202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盛力建材销售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盛力建材销售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352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均由原告菏泽市定陶区盛力建材销售处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