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424民初4312号
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百步镇南龙潭圩,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307401917A。
法定代表人:胡连法,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耀龙,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弛,湖南旷真(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1235号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8PL14G。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小婷,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818元,财产保全费1354元,合计3172元,由原告***盛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丽艳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褚莉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