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

桐乡市梧桐新石建材经营部、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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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424民初1162号
原告:桐乡市梧桐新石建材经营部。住所地:桐乡市梧桐街道振兴街庆丰南路1幢302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83MA2BBRBQ7F。
经营者:姚海燕,女,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桐乡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沈冲、张学锋,浙江丛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盐县沈荡镇南王公路沈荡段1235号1幢1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24MA2B8PL14G。
法定代表人:徐晓波,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云峰、黄小婷,浙江海威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桐乡市梧桐新石建材经营部诉被告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正式立案。原告于同年5月23日因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处分,于法不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桐乡市梧桐新石建材经营部撤回对被告嘉兴瑞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4060元、财产保全费2794元,合计6854元,由原告桐乡市梧桐新石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董文清
二○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朱佳忆
书记员张亦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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